禮拜三介紹的案例是把窗戶裝於陽台上,但有提到在陽台裝窗會有法規上的問題,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會有什麼問題~


由於建築法規定義陽台的功能之一在於提供逃生避難,防止火苗向上層延燒及隔熱遮陽,通常被登記為附屬的建築物,所以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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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陽台外推是指未經許可擅自拆除陽台與主建物之間的牆面、落地門,再於陽台加設窗戶,將陽台做為室內的一部分,涉及增加樓地板(室內)面積。 所以若將建築物原有的外牆拆除,以「陽台外推」將陽台併入室內面積,已涉及增加建築物的室內面積,必須依法申請建造執照。如未經許可擅自將陽台外推以增加室內空間,就視為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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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台北市基於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考量,臺北市於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的第十條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應拍照列管。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95年1月1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所以,於95年1月1日後擅自在台北市的陽台加窗,不論有無涉及陽台外推,均屬違建須予以拆除。


目前新北市與桃園市也跟進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的第十條規定,民眾不得在陽台擅自加窗。然而各地方政府對陽台加窗是否列為違建查報,都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因此民眾應於陽台裝設鋁窗前,確實了解地方機關的法規限制,以免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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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你是居住在公寓大樓並設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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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寓陽台如有構造變更,除須符合權責機關所訂定的法令規定,如社區管委會對陽台構造變更訂有規約限制(如窗型樣式、顏色等),也須遵從管委會的規約或決議。


或許你會覺得這些法規很嚴格!但其實陽台能協助房屋適應熱帶及副熱帶的氣候,讓室內外的溫度與氣候有調節的空間,因此政府在法規上予以鼓勵設置陽台,不把陽台計入建築裡的建蔽率與容積率,加上多數陽台採懸臂式結構設計,若將陽台外推於構造上會有安全的疑慮外,陽台地板與室內地板承重也不同,不該隨意放置重物在陽台地板,而且陽台於火災發生時可提供短暫的避難空間,所以平常也不應在陽台堆放太多雜物影響逃生。

 

 

以上的法規提供給有意在陽台加裝窗戶或將陽台外推的屋主參考‼️


屋主應先了解在自家陽台加裝窗戶是否符合地方政府的法規或是牽涉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後,了解有無涉及違建,再進行下一步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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